為貫徹落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近日,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藏委員會印發《西藏自治區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提出,除實行中央垂直領導或以中央為主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海關、金融、稅務等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外,全區縣級以上一級人民政府只保留一個行政復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復議職責,統一管轄以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并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不再行使行政復議職責。
《實施方案》明確,通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整合行政復議職責,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復議體制,完善規范、高效的行政復議工作機制,打造一支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復議隊伍,建立公正、權威的行政復議制度。
《實施方案》確定,自2022年1月1日開始,全區各級人民政府統一受理本級人民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向政府其他部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其他部門應當指引申請人向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并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按照“統一受理、統一審理、統一決定、統一送達”要求集中辦理。
《實施方案》要求,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事編匹配、優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合理調配編制資源,確保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職責整合后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實施方案》的印發實施,是我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復議為民理念的生動實踐,是深入推進平安西藏、法治西藏、和諧西藏建設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我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表現,對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效,促進依法行政、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